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男,1972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淇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伊**于2016年6月2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宋**、人民财险淇县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暂计20000元,2016年7月20日增加诉讼请求97000元,变更为请求依法判令宋**、人民财险淇县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17000元。该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豫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人民财险淇县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民财险淇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张**,被上诉人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1月24日07时,伊**驾驶三轮电动车沿跨越大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胡桥乡伊庄村西侧时与宋**驾驶豫...(本文书还有4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