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双方属于雇佣关系系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本案事实,李**与王**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而王**系与李**等人合伙共同给他人建房过程中受伤,李**不应对其受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从王**的起诉状、其他被告的陈述、李**的答辩意见中可以看出,李**提交的2015年2月27日协议书、证人靳某的调查笔录也可以证实,一审不予采信是错误的。证人夏某、王*系王**的直系亲属,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应采信。录音资料的内容也不...(本文书还有2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