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高**、高**、高**、贺**与被上诉人郑**、郑**及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高**、高**、高**、贺**于2016年7月1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高**、高**、高**、高**、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裴**,被上诉人郑**及其与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原审被告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5年12月3日17时40分,被告郑**在与他人就餐饮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民权县王*寨乡乔集村南北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本文书还有2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