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
告王**、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立即偿还借款185500元。2.判令王**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平均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判令张*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王**以资金周*为由多次向程**借款合计185500元,并分别为程**出具借据,张*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此款经程**多次催要未果。为此,程**诉至法院。
王**未答辩。
张*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程**经人介绍与王**、张*认识。2018年8月20日,王**向程**借款100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大厅,程**通过现金...(本文书还有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