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垫付款6185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7日,被告在案外人郑*处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0个月,同时原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向郑*偿还借款,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代被告向郑*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给付利息11850元(按本金50000元,月利率15‰,自2018年8月17日计算至2019年12月10日),此垫付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给付。-2-
被告刘**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为其支持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举证据如下:1.欠条一枚,证明:2018年8月17日,被告在案外人郑*处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0个月,同时原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收条一枚,证明: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