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陈**、第三人刘*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被告陈**不服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的(2020)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内04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第三人刘**委托诉讼代理...(本文书还有10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