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肖**、王**、林西县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
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王**、京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张**为被告,并转为普通程序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京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人工费324712元及利息1000元,利息从2018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6%支付至本息全部付清为止,以实际计算为准;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为被告肖**、王**承包了京源公司开发的京***小区外墙保温工程,原告为其工人垫付工资324712元,被告肖**、王**承诺在京***小区**号楼**号楼抵顶一处不小于110平方米的楼房,后楼房没有抵顶,被告肖**、王**于2019年7月17日给原告出具单据一枚,写明人...(本文书还有4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