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瓦款24000元整,并自2019年1月1日起以24000元欠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款直至欠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8年开办瓦厂期间,被告在原告的瓦厂赊购了原告的24000元瓦,被告当时承诺2018年末给付原告24000元瓦款,原告自2019年1月至今多次打电话找被告索要上述瓦款,被告一再承诺要回账就偿还原告欠款,被告赊购原告的24000元瓦款已经长达5年之久,被告怠于履行还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本文书还有1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