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内蒙古天和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兴业公司)、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委托代理人赵**与被告天和兴业公司、吴**的委托代理人张**、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2.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购房款532230元及利息28953.3元,合计561183.3元(2020年9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3.二被告连带自2022年2月22日以购房款5322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给付利息至返还之日止;4.二被告连带向原告给付所偿还住房贷款本息80477.15元;5.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未交付房屋期间租赁损失15000元(直至判决解除之日止);6.二被告连带向太仆寺旗商业银行偿还剩余住房贷款491878.01元本金及利息直至偿还...(本文书还有4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