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刘**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通辽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永诚财险通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80355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85355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的儿子周*羽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告处自有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05800元。在2019年4月14日00时许,周*羽驾驶蒙g×××××号牌小型轿车在库扣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5公里+405米处时,驶下公路撞到公路南侧广**,致周*羽受伤,广**、车辆损坏。周*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所发生事故在保...(本文书还有2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