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被告人马*在明知对方将手机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组织他人为自己办理或自己办理手机卡后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000余元。2020年4月至5期间,被告人马*出售90张手机卡给对方,其中有2张手机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涉案金额208006元。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阳在明知被告人马*将手机卡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办理43张手机卡后交给被告人马*,其中有1张手机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涉案金额75839元。
被告人杨*龙、马*、陈*阳于2020年5月12日被泗县某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龙、马*、陈*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手机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龙、马*、陈*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