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以下简称“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关**、杨**,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投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兴安建筑”)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0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8月9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28日,被告兴安建筑与被告建投五公司签订了编号为云建(五...(本文书还有3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