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至2022年1月17日止的利息190000元;2022年1月17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190000元;2022年1月17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本文书还有1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