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泌阳县杨*集镇郭庄村民委员会李*东组(以下简称李*东组)诉被告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组组长梁**及其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东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3亩土地;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村民丁广全系无子女户,其生前分配了3亩责任田,该责任田位于原告村组二十亩地,北邻李*本、南邻丁付旗。2004年2月,丁广全死亡。为了解决丧葬问题,原告与被告协商,由被告负责李**的丧葬事宜,原告同意被告耕种丁广全的3亩责任田,到期后由被告予以返还。但被告耕种至今仍未返还该责任田,为此,原告特具文起诉。
被告李**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期内未...(本文书还有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