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30日,被告彭**因买车需要向原告借现金6万元,被告在收到该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21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万元,并承诺尽快偿还所欠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据此,原告特具状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彭**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文书还有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