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柳*分行)诉被告韦**、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甘**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韦**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xxx55);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83294元、利息1542.43元、罚息75.61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3月2日,之后利息及罚息按双方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246元;四、判令原告对被告韦**用于抵押的位于柳*市柳*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五、判令二...(本文书还有2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