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该款项下的利息和罚息(利息、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和律师代理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以买家电用途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3.5万元,2020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本文书还有1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