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1因与被上诉人韩*2、王*1、王*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1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确认韩*2与王*1、王*2于2009年5月25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韩*2、王*1、王*2承担。事实与理由:1.北京市门头沟区56号房屋(以下简称56号房屋)系韩*3与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该房屋作为遗产尚待继承,韩*2明知56号房屋中有其他继承人的份额,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下擅自将56号房屋以不合理的低价转卖给其妻子王*2和岳父王*1,并迅速办理了房屋登记转移手续,其行为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韩*2与王*2...(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