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要点。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退还原告商铺租赁保证金5496元、水电保证金5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未退还保证金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退还保证金为基数,按每日5‰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盛轩公司辩称:一、我方同意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间为2019年6月21日。二、保证金等被告可能应退还的款项应该冲抵原告欠费及违约金,若有余额才应退还或偿付。三、原告诉请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违约金无依据,且计算标准过高。
第三人答辩要点。
第三人德瑞科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起诉意见,被告的答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认定。
2018年3月1日,原告(承租人、乙方)与被告盛轩公司(出租人、甲方)签订了一份《南宁市中山路**号外...(本文书还有2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