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东宁支行)与被告邢**、侯**、董**、赵**、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东宁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侯**、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董**、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银行东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邢**立即偿还贷款40000元,利息39741.58元,本息共计79741.58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2021年7月12日以后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按年利率13.5%计算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侯**、刘**、董**、赵**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0日,被告邢**办理农户贷款4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12...(本文书还有2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