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1与被告聊城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济南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原告刘*1的法定代理人王*1,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874520元、医疗费137426.62元、护理费1989832元、交通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营养费36500元,共计3055778.62元,共同承担60%赔偿责任为1833467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鉴定费17820元、精神抚慰金7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921287元;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诉讼期间,原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医疗费金额变更为311575.09元,第一项诉求赔偿总额变更为1937965元,两项合计202577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儿童,既往身体健康。2018年11月29日,原告因呕吐等不适症到被告市医院就诊,市医院按照胃肠炎进行治疗。后于12月3日再次就诊,进行输液治疗至12月5日,之后还是呕吐,遂在12月11日再次到市医院就诊,输液至13日,孩子仍旧萎靡状,于12月20日再次到市医院就诊,经过诊治后称没啥问题,就是营养不到位所致,药也不用吃了,回家增加营养后就会好的。我们就放心回家,让孩子加强营养但是仍旧没有好转,于12月26日到被告儿童医院就诊。门诊...(本文书还有5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