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以上简称“番禺二院”)与被上诉人林**、彭**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番禺二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林**、彭**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由林**、彭**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明全部事实,直接以鉴代审,径直采纳鉴定意见,认定我方存在过错,严重偏离临床实践。二、一审法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0元,不但严重偏离司法实践,甚至远超出林**、彭**诉讼请求的范围,违背不告不理原则,于法无据。三、一审法院直接判令我方承担本案全部鉴定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对我方极不公平。
林**、彭**答辩称,番禺二院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番禺二院的全部上诉请求。
林**、彭**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番禺二院向林**、彭**赔偿301204.94元(包括交通费500元,丧葬费63800元,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27129.87元,死亡赔偿金2887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327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鉴定费19000元,合计602409.87元,番禺二院承担50%责任);2.判令由番禺二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番禺二院在一审中答辩称:一、诊疗经过。患者彭**,男,75岁,2017年11月12日因“右侧腰部疼痛3年,加重伴右下肢麻木1天”由原番禺区中心医院洛浦分院120救护车接诊后送至我院急诊就诊,到院时间约为12:52,体查:hr86次/分,r20次/分,bp126/70mmhg,神清,腰椎3-5压痛,无棘旁压痛,双肾区无叩击痛,大腿抬高试验阳性,加强试验阳性,行心电图检查(约12:59)提示“中度st压低”,请急诊内科医师会诊,考虑轻度心肌缺血,无急性心肌梗死表现,按外科相关情况处理。进一步腰推x片检查提示“腰推行性变,l3...(本文书还有7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