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商**。
上诉人达诚公司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5)沈铁西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达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原审第三人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经沈房拆许字(2000)99号拆迁许可证批准,市房产局于2000年10月9日公告由达诚公司对沈阳市铁西区艳粉地区实施拆迁。商**在达诚公司拆迁地确有二处自建房,并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具有当地独立户口,又在本市中心区域无合法住房,按拆迁政策符合安置条件,市房产局裁决安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决程序合法。
原审法院认为,市房产局具有做出裁决的法定职权,市房产局原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法院判决撤销,本次诉讼的拆迁裁决内容与法院终审判决责令其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由不同,因此,...(本文书还有3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