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欠款本金及其利息人民币69485.71元(其中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9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12元、执行费968元。因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本文书还有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