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王*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简称耘拓宁夏公司)、宁夏闽宁金润通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简称东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黄**申请再审称:一、支付挂靠费是在借用被挂靠公司名义与资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的,本案中黄**、王*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是以东大公司或者黄**、王*个人名义与耘拓宁夏公司联系,黄**、王*与耘拓宁夏公司互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即使东大公司已注销,耘拓宁夏公司也无收取管理费的身份和依据,因此管理费不应在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二、原审法院对黄**、王*提交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图纸等进行了认定,认为黄**、王*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明效力,但在裁判时却置施工合同、...(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