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黄河路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绥化黄河路支行”)与被告黑龙江省农旺达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旺达公司”)、高**、陈**、鄢**、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绥化龙江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农旺达公司、高**、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鄢**、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江银行绥化黄河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农旺达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罚息(复息)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直至全部贷款还清时止(截止2021年9月24日,农旺达公司欠贷款本金6770797.21元、利息2180950.94元,本息合计8951748.15元);2.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高**、鄢**提供的十三处房产抵押物有变卖优先受偿权;3.被告高**、陈**、鄢**、姚**承担连带责任;4.由五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7日,被告农旺达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并自愿提供高**、鄢**所有的十三处房产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经审查审批通过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款申请书》、《委托支付协议》,原告与被告高**、鄢**签订《抵押合同》;原告与被告高**、陈**、鄢**、姚**《保证合同》;被告农旺达公司出具了由被告高**签订的《股东会决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7000000.00元;2.借款期限12个月(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6日);3.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6.525%,在合同有限期内利率保持不变;4.《抵押合同》体现被告高**、鄢**用其所有的十三处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约定违约条款及借款人出现违约后抵押权如何实现的相关条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高**、陈**、鄢**、姚**资自愿为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本文书还有7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