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泗县中鑫***********因与被上诉人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泗县中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冒**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冒**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虽支持泗县中鑫***********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免责的抗辩理由,但未将外省务工人员上岗前的14天隔离期计入免责期,与实际情况不符一审法院已经认定,2020年春节前后爆发的新冠疫情系涉及全国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属于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免责情形,因此对泗县中鑫***********关于疫情期间免责的抗辩理由予以支持然而一审法院仅认定免责期52日,即自2020年1月24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计至2020年3月15日调整为三级响应之时事实上案涉商品房所属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为江苏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及施工人员均来自外省,根据当时的防疫政策规定,该群体返岗后必须进行为期14天的隔离方可上岗,进而造成案涉工程迟迟未能全面复工因此14天隔离期也应当计入泗县中鑫******...(本文书还有5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