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宿*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防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安装公司)、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晋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宿*防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后原告宿*防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晋05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防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山西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武**,被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宿*防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项150000元以及违约金150000元,共计300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山西安装公司于2015年5月签订《施工协议书》,将大宁煤矿井下瓦斯地面预抽放项目西河演礼集输工程委托给原告公司进行施工。被告山西安装公司委派被告冯*为该项目负责人,原告公司初始委派方*为该项目负责人后来更改为姜*彦。2016年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原告公司迟迟未收到施工项目的尾款。后来经过多次协商,原告负责人姜*彦与被告冯*在山西工业设备公司项目部管理中心会议室达成《付款协议》,确定工程尾款40万元,约定分别于2019年春节前、2019年5月1日前、2019年11月15日到期后一个月内分别向原告支付10万元、15万元、15万元,如不按期付款,对责任人进行应付金额的两倍处罚。2019年12月15日,原告仍未收到二被告第三笔尾款15万元,经多次催告后,对方仍不履...(本文书还有7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