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围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正祥供热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其从原碧水蓝天公司股东处受让的对杨**的债权15万元,那么在原碧水蓝天公司股东与正祥供热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原碧水蓝天公司股东是否享有对杨**的15万元债权应是审查的重点。经查,杨**认可其向碧水蓝天公司借款15万元用于赔偿死者家属,并出具了借条,且死者家属亦已实际收到该15万元...(本文书还有40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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