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1诉被告江西省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于2021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廖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罗**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辅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5961.4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因发热一天、昏迷半天于2018年12月31日由萍乡市上栗县人民医院转往被告江西省儿童医院出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中枢神经系统感染、中枢性呼吸衰竭、消化道出血。由于被告在治疗过程中起医务人员未尽治疗及护理责任,原告经上呼吸机及插管治疗三个月之久,病情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加重,导致原告反复高烧、喉咙严重感染,体内遗留插管(烂),导致原告生命垂危,医生通知家属放弃治疗,原告家属表示决不放弃,原告于2019年4月2日转至湖南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经湖南省儿童医院治疗后逐步好转,但给原告留下了终生残疾,经鉴定为...(本文书还有2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