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阳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医院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高*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被上诉人患霍奇金淋巴瘤(肿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医学常识和生活常识。高*于2015年4月28日以“发现颈部肿物20天”为主诉住上诉人普外一科。被上诉人20天前因感冒后发现颈部肿物,大小约2cm×2cm,有明显的压痛,在安阳市中医院治疗无好转,后到北京协和医院就诊,病例中有2015年4月27日北京协和医院血液科门诊检查报告单,检查结果未提示明*病变。2015年4月29日在行颈部肿物切除术,手术顺利,手术切除肿物送病理检查。病理科收到颈部淋巴结活检标本并做病理检查。5月4日上诉人病理科做出病理诊断:(左侧颈部)慢性化脓性炎症并较多组织细胞及嗜酸性粒细胞反应性增生。在临床医师与病理医师沟通中,病理科医师曾口头建议到上级医院会诊排除其它病变。(五一放假,上诉人即在5月7日借患者病理切片及蜡块外出会诊)。2015年5月7日家属借患者切片及蜡块前去上级医院会诊,北京协和医院于2015年5月11日对该例会诊结果为:(颈部)霍奇金淋巴瘤(混合细胞型)。免疫组化结果显示:ae1/ae3(-),alk-sp8(-),bcl-6(-),cd10(散在+),cd15(...(本文书还有6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