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南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赛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赛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赛亚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向其提供设备,且案涉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但一审法院未对其诉请能否成立作出认定,仅依据案涉调解协议关于“生产线一直处于生产状态,在交付所有设备后,南洋公司未提出质量异议,说明质量合格,南洋公司予以默认”之内容,认定其认可案涉设备无质量问题,没有依据。该调解协议是赛亚公司草拟,未经其盖章确认,对双方不产生法律效力。退一步说,即使该协议有效,赛亚公司按约应向其支付18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赛亚公司向其支付10万元,与事实不符。2.其申请对案涉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导致相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赛亚公司辩称,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陈*寿发给曹**的调解协议明...(本文书还有4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