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828元,并从2021年1月30日起按年息15.4%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付清为止;2.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蔬菜的经营业主,在新雪域开办了贵州秋满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系在红花岗十字拗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业主,在2020年间,被告在原告的公司进货,但拖欠了部分货款,双方在2021年1月26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拖欠的总金额为18828元,被告承诺于2021年1月29日前支付3000元,剩余的款项15828于2021年1月11日前付...(本文书还有1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