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与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朝龙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朝阳市朝龙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伤残所致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护理费866416元,轮椅助力器费用1万元,共计876416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初,案外人顾永祥借用被告朝阳市朝龙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资质,招用原告为其在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阿金机库改造工程工地工作。同年4月23日,原告在工作中,因脚手架翻倒致原告受伤致残。原告受伤后,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6)辽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顾永祥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89554.27元,被告阜...(本文书还有3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