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皮*与被告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杨**、被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新蔡县人民法院撤销或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二项;2.判令原、被告均等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回民路中段,三间**层带院,约500平方,暂定20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20日在新蔡县民政局婚姻大厅协商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双方婚后有两套房产,一套位于北湖小学西两间平房带院,约150平方米,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另一套位于回民...(本文书还有1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