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30日至2020年6月17日,薛**任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22日,宏远公司中标了第四师六十二团团部至一连以及七连至的通连工程项目,同年6月30日宏远公司与第四师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之后宏远公司将该工程以内部转包的方式承包给薛**具体施工,双方签订了《企业内部项目经验管理合同书》,并由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施工过程中,2017年11月14日经盛隆公司财务人员黄蕾蕾与薛**结算,薛**从盛隆公司处赊购了水*料、沥青砼、租用摊铺机等各项费用共计1248423.58元,其中包括:一、六十二团七连通连公路(水*)的各项费用为358969.3元;二、六十二团七连通连公路(沥青)各项费用为432315.6元;三、团部至一连巷道维修沥青砼款8755.2元;四、2015年纵十路的欠款为43875.84元,2016年应付款项为404507.64元,其中纵十路工程由薛**与贾**合伙共同经营。另查,薛...(本文书还有3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