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织布鸟(厦门)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织布鸟公司)、郭**因与被上诉人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织布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项,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张**对于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一审判决酌定张**对其自身的损害仅承担10%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允。案涉事故的发生,系因张**未与现场配合人员充分沟通,导致在脚手架移动过程中,张**规避障碍物不及时从脚手架上摔至地面受伤。张**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责任的主体,理应对自身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的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故一审判决仅“酌定”张**对其自身的损害承担10%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允。二、张**受雇于郭**,其与织布鸟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一审判令织布鸟公司需与郭**承担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三、若认定织布鸟公司需对张**的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应予以剔除或减免。1.医疗费,实际上医疗费仅为190758.15元,应当剔除无关的医疗费;2.护理费,按20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是错误的,应调整为按100元/天计取较为合理;3.营养费,酌定营养费18000元没有客观依据;4.误工费,一审法院认定误工期为218天(即1...(本文书还有6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