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姜**、郝*圆因与被申请人邓**、内蒙古阿尔山林业局(以下简称阿尔山林业局)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郝*圆申请再审称,(一)姜**、郝*圆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未能参加(2018)内2202民初****号和(2018)内22民终****号案件的诉讼而导致其权益受损。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姜**、郝*圆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未参加诉讼,故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邓**在发回重审后撤诉,又重新提起诉讼。姜**、郝*圆对此不知情,无法申请参加诉讼。虽然姜**、郝*圆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了诉讼,但因诉讼标的与邓**案诉讼标的相同,且邓**案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导致姜*...(本文书还有1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