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庞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庞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河西区洞庭路××厂院内地上建筑物的50%归原告使用;2.分割该房屋自2015年11月12日至今的租金及经营收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1月12日解除婚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内,于2007年在河西区经营×××厂。2009年被告使用家庭资金在原建筑物旁边加盖房屋,总共7间。使用过程中被拆除5间,现有建筑物2间,用于经营。解除婚姻关系时,离婚案件对该房屋的使用权未进行处理。原告认为该处两间房屋系由夫妻共同财产...(本文书还有1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