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国都建设向中建三局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00元;8.驳回中建三局的其他仲裁反请求;9.驳回新世界公司的全部仲裁反请求;10.……。
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案件,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一、仲裁庭未将新世界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提交的“关于新世界提交答辩状的说明”等文件及时转交给国都建设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国都建...(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