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谢**诉被告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和公司”)、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源公司”),第三人吴**、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被告方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方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被告方源公司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4日作出(2021)湘01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谢**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被告惠和公司、方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吴**、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吴**、谢**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被告方源公司、惠和公司立即向原告方支付工程款17936141.57元(主体工程款11581364.04元...(本文书还有3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