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四平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平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675元及利息12794元(自2020年1月5日至2021年12月23日),自2021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为止。二、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至2020年1月,双方又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将之前利息计入本金中,合计借款本金以39675元计算,约定年利息为15%。至2021年12月23日,利息为12794元。...(本文书还有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