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8%从2021年10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等原因于2021年10月12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五十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一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
1.28%,利息每月1日支付上月利息,如未支付则原告可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到期及未到期本息,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等)由被...(本文书还有1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