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50元(以上合计50750元,利息按月利率1.2%已计算至2021年9月19日,以后照算);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借款利率月利息1.2%,利息每月25日缴,合同还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合同,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由出借人承担。...(本文书还有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