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21)闽05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盈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承担违约金12074.02元;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5000元,这远远超过被上诉人因逾期交房而遭受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那么在该案中,因上诉...(本文书还有3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