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商丘市金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邦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6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5556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商丘金手指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理财客户。因该公司无力偿还原告理财款,经原被告及商丘金手指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三方协商,由原告作为乙方(买受人),被告作为甲方(出卖人),双方于2015年6月27日签订《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本文书还有3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