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电缆分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诉被告河南鑫发祥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发祥公司”)、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磊,被告路**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鑫发祥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2020年2月4日、2020年2月24日《购销合同》及2021年2月26日《协议》,按约向原告交付铝杆1494.848吨;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鑫发祥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材料差即10090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路**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决被告鑫发祥公司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4214000元(其他项诉讼请求不变)。
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4日、2020年2月14日原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被告鑫发祥公司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鑫发祥公司购买铝杆,双方合同约定了铝杆规格、数量、单价等内容。双方约定合同有限期内被告鑫发祥公司收到书面送货通知后,两周*将全部货物运送完毕。合同签订后原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如约向被告...(本文书还有5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