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盛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天马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陈*、众和置业(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何*、张*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何*对该院冻结、查封财产的执行行为不服,向该院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张*、何*请求:1.确认两异议人并非本案适格被执行人,无须再履行(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3125-3128、31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保证责任;2.解封本案查封、冻结两异议人的财产;3.重新核算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金额,若含有复利性质的罚息等利息,应予排除。其主要理由为:1.因两异议人先后在被执行人天马公司任职,张*于2001年9月20日、何*于2006年4月24日分别成为天马公司与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北秀支行(以下简称北秀支行)系列借款合同借款方天马公司的保证人,并在北秀支行起诉天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08)越法...(本文书还有16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