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旗峰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旗峰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太平副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东莞市银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瀛公司)、陈*、陈*1、黄某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6日,该院作出(2019)粤19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太平公司、银瀛公司、陈*、陈*1、黄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收入人民币16666400元及其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货币),或查封、扣押、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招行旗峰支行对(2020)粤19执****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东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招行旗峰支行请求涤除李*签署的关于锦绣旗峰花园**号**栋商铺107、108号房产的租赁合同后进行拍卖。其主要理由为:1.李*在2014年8月27日一次性将租金人民币2000000元转账至出租人指定账户(梁清芳名下账户),而收据出具日期为2014年8月26日。上述交易模式完全不符合一般租赁关系合同双方的交易习惯。招行旗峰支行怀疑,涉案租赁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大概率为伪造或者梁清芳很有可能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又将其转回至银瀛公司或者其他债务人处,李*应提供相关账户的流水明细说明该款项的去向。由于招行旗峰支行无法举证,恳请法院调查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核实其转账记录是否真实及相关资金是否又转回到被执行人处。2.涉案租赁权的设立晚于该行抵押权,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制度。从李*提供的材料来看,其于2014年8月25日与抵押人签订租赁合同,但其后抵押人又...(本文书还有6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