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富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海南国际仲裁院(2020)海仲案字第1384号仲裁裁决;执行案号为(2021)粤03执****号]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裕富宝公司送达了(2021)粤03执****号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裕富宝公司对此不服,提出异议称:1.裕富宝公司与竣达公司在海南省三亚市另有一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琼02民终****号。该案二审判决竣达公司应返还裕富宝公司设计费1230000元并赔偿自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28日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律师费38000元,前述给付金钱义务限于接到该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82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3元由竣达公司负担。该判决已于2021年3月5日送达。因竣达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给付...(本文书还有4640字未显示)